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8號
KMDV,105,司促,368,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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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吳東鑫
債 務 人 劉靖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零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
  金參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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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