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0號
KMDV,104,訴,70,20160412,3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清南
      謝國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鄭珍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
萬5,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