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清南
謝國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鄭珍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
萬5,6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