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5年度,98號
CCEV,105,潮小,98,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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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98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訴訟代理人 洪穎臻
被   告 何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達仁鄉○○村00鄰○○路00號, 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 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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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