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97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
訴訟代理人 洪穎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邱金治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林邱金治之繼承系統表及
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無拋棄繼承
之證明,並改列林邱金治之合法繼承人為被告,暨按被告人數提
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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