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5年度,50號
SDEV,105,沙補,50,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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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進慶
原  告 何騰翔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宋郁明
     陳博芮
     徐子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皓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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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