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50號
原 告 陳進慶
原 告 何騰翔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宋郁明
陳博芮
徐子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皓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