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37號
原 告 綜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峰
訴訟代理人 黃金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桂蘭即高富勝工業有限公司籌備處間遷讓房屋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43,232元「981,600元(遷讓房屋部分)+40萬元
(積欠電費部分)=1,38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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