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5374號
TPDV,89,除,5374,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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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七四號
  聲 請 人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五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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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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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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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福有限公司 周樹│合作金庫南京東路支│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壹萬伍仟壹佰捌拾│HZ五九四一一三│ │
│ │生        │庫        │           │肆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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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福有限公司 周樹│合作金庫南京東路支│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肆萬捌仟捌佰壹拾│HZ五九四一一四│ │
│ │生        │庫        │           │捌元      │一       │  │
├─┼─────────┼─────────┼───────────┼────────┼────────┼──┤
│3│九福有限公司 周樹│合作金庫南京東路支│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柒萬捌仟叁佰柒拾│HZ五九四一一四│ │
│ │生        │庫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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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