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三七四號
聲 請 人 新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五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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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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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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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福有限公司 周樹│合作金庫南京東路支│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壹萬伍仟壹佰捌拾│HZ五九四一一三│ │
│ │生 │庫 │ │肆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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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福有限公司 周樹│合作金庫南京東路支│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肆萬捌仟捌佰壹拾│HZ五九四一一四│ │
│ │生 │庫 │ │捌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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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九福有限公司 周樹│合作金庫南京東路支│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柒萬捌仟叁佰柒拾│HZ五九四一一四│ │
│ │生 │庫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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