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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4年度,218號
SDEV,104,沙簡,218,2016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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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18號
上訴人即被告 蕭禎祥
       謝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
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
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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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