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18號
上訴人即被告 蕭禎祥
謝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
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
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