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炎並
林煇星
被 告 林炎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沙簡字第127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且訴訟標的金
額逾新臺幣50萬元,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