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交簡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晉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晉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嗣已與被害人成立民事調解 」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明定酒精濃度之標準值,已明 確化「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凡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構成該款 之罪,而不以另有「致不能安全駕駛」之其他要件為必要。 本件被告駕車肇事為警查獲後,經警對其為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9毫克,超過法定標準,核 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三、爰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應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 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另超量飲酒會導致對週遭事物 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駕車在公路上行駛 ,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酒後 駕車上路,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另斟酌被告之素行、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工(見警卷所附被告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所載),犯後承認犯行及肇事後已與被害人成立 民事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 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貴股 105年度偵字第3649號
被 告 李晉嘉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晉嘉自民國105年1月22日13時許起,至同日15時許止,在 其任職位於臺中市○○區○村○路00巷0號之公司內,飲用 紅酒2杯。其於飲酒完畢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同日20時 15分許,自飲酒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路。嗣於同日20時24分許,行經臺中市神岡區中山路與社南 路交岔口,不慎與葉淑滿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發生碰撞,警獲報後至現場處理,經警發覺其滿身酒味 ,遂於同日21時1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89MG/L,始查獲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晉嘉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葉淑滿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此外,並有查獲員 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籍資料、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及現場照片10張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柏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淑卿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