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166號
TYEV,105,桃補,166,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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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美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97
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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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