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142號
TYEV,105,桃補,142,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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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江聖彬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裕義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交易價值之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
  價報告、土地仲介行情證明、相鄰土地實價登錄資料等),
  並依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本件裁判費。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系爭不動產之交易
  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併予敘明。
二、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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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