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1157號
TYEV,104,桃簡,1157,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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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157號
原   告 陳光輝
被   告 廣帝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郭明宗
      張李梅卿(即張政勳之繼承人)
      張清水 (即張政勳之繼承人)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
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 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 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 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 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公司法第113 條、第79條、第80條亦有規定。查被告為有限 公司,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遭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而原 告及張政忠郭明宗張政勳、吳佩玲均為公司登記之股東 ,此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 頁) ,是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即 應列被告其餘股東全體即張政忠郭明宗張政勳、吳佩玲 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其中張政勳已於96年11月1 日死亡 (見本院卷第15頁),其繼承人為張李梅卿張清水,故原 張政勳部分即列張李梅卿張清水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先 此敘明。
二、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 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本列吳佩玲 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惟吳佩玲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



990 號判決確認非被告之股東及法定清算人,復經原告於10 5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吳佩玲之訴,並經吳 佩玲同意(本院卷第66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准許; 另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撤銷其於被告公司之股東資本額, 嗣於變更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第66頁),核其所為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合於前揭法條規定,亦應准許。三、再按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 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見最高法院27年上字 第316 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本件原告起訴 主張其雖曾至原告公司上班,並依法繳納身份證做為員工資 料,但未投資被告公司,亦未參與任何決策與經營事項,不 知為何成為被告公司股東,現因被告進行清算,遭列為法定 清算人等情,是兩造間是否有股東關係即屬不明確,致原告 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該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 認判決除去,是原告自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確認利益。四、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具狀並到庭主張:伊 前接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書函,告知伊為被告公司 之法定清算人,然伊僅曾任職於被告公司,從未出資或授權 第三人為伊投資被告,故非被告公司之股東,卻於不知情下 遭被告登記為股東,進而遭稅務政府單位誤列伊為被告之法 定清算人,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確認原 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均表示,對於原告之聲明及陳 述皆不爭執。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變更登 記表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書函各1 件為證,經核無 訛,並為被告法定代理人郭明宗張政忠、張李梅卿、張清 水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是原告既未實際出資投資被告公司 ,亦未同意被告將其列為公司股東之身分,則其與被告間自 無股東關係,應可認定。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 股東關係不存在,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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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帝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