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1104號
TYEV,104,桃簡,1104,2016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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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104號
上 訴 人 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岳青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1104號與被上訴人彭成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1 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5,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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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