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4年度,42號
TYEV,104,桃勞簡,42,201604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42號
原   告 巫燕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被   告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張濱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1/1頁


參考資料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