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李素英
訴訟代理人 吳順發
被 告 游惠嫀(原名游雅菁)
訴訟代理人 游美峯
被 告 中國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若山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陳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中國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桃園市○○區○○街○○○○○號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修復。
被告中國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中國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負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中國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分別以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 「㈠被告游惠嫀(原名游雅菁)應於3 日內開始修復被告游 惠嫀所有桃園市○○區○○街00○0 號4 樓浴室底面防漏層 ,工程費用由被告負擔。㈡前項判決,請求命中國江山社區 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江山管委會)執行施工作業,工程費 用及管理費用由中國江山管委會向被告游惠嫀求償。㈢被告 游惠嫀應賠償原告3 樓主臥室修繕費新臺幣(下同)159,85 0 元,及自民國103 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嗣於104 年8 月26日追加中國江山管委會 為被告(見本院卷一第181 頁),並變更聲明為:「㈠被告 中國江山管委會應將桃園市○○區○○街00○0 號屋頂管道 間上方混凝土蓋板修復。㈡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給付原告
256,59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82 頁),再於104 年9 月7 日變更上開聲明第2 項為:「被告游惠嫀及中國江 山管委會應連帶給付原告256,59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一第189 頁),嗣於104 年9 月17日將同項聲明金額變更為 106,599 元(見本院卷一第209 頁反面),於105 年3 月16 日再將同項聲明金額變更為107,807 元(見本院卷二第22頁 反面),於105 年3 月24日將利息起算日減縮為自104 年8 月26日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本院卷二第27頁) ,核原告所為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請求,且係減縮或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二、次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 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中國江山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呂文雄,於民國105 年 1 月1 日變更為劉若山,並已由劉若山聲明承受訴訟(見本 院卷二第44頁),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其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 號3 樓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游惠嫀則為其樓上桃園市○○ 區○○街00○0 號4 樓房屋(下稱系爭4 樓房屋)之所有權 人,均屬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所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因 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所管理之桃園市○○區○○街00○0 號 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產生嚴重裂損,雨水沿著裂縫滲 入管道間,水滴落至被告游惠嫀所有之污水排放管即橫向PV C 管(俗稱私管),造成噴濺而使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主臥 室天花板與紅磚牆潮溼,導致天花板及牆面嚴重受損,修復 費用為107,807 元,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 定,請求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將漏水修復,並依侵權行為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 :⒈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將桃園市○○區○○街00○0 號 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修復。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 7,807 元,及自104 年8 月26日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被告游惠嫀雖辯稱:社團法人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已更名
,下稱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所指造成噴濺之3 樓私管非其 所有,而係原告所有云云,惟證人即訴外人皇佳機電有限公 司(下稱皇佳公司)負責人黃俊浩於104 年3 月27日到庭, 當庭繪製Y 字形管道圖乙紙,並證稱:「第二次查勘兩造均 有在場,那時有到3 樓及4 樓去看,查勘結果認定是因私管 路進入主管路的接縫處出現漏水;Y 型管就如我當庭所繪製 的圖所示。我們無法判定是主管路的問題,還是私管路的問 題。而我所稱的私管路是被告游惠嫀所有」等語,皇佳公司 於103 年7 月29日所做成之報價單亦記載:「明德街21之1 號管道間污水管滲漏」,且被告游惠嫀亦表示同意。 ⒉又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105 年1 月18日桃土技字第00000000 號函覆整修費用明細表,其中項次2 、3 、6 單項工程單價 均以最小單位數為計量,各單項工程單價顯然偏低,且與時 價相差甚多,故參酌皇佳公司於103 年5 月14日出具之報價 單,補正整修費用56,208元,加計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所估 之51,599元後,合計即為原告請求之107,807 元(56,208元 +51,599元=107,807 元,見本院卷二第24頁反面明細表) 。
二、被告則抗辯:
㈠被告游惠嫀方面:
⒈桃園市○○區○○街00○0 號4 樓現非被告游惠嫀所居住, 現為被告游惠嫀之姊游美峯所居住。被告並無任何破壞原始 建築物,亦無發見浴室底面層無法防水,致系爭房屋嚴重受 損之情事,而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所指造成噴濺之3 樓私管 非被告所有,而係原告所有。
⒉原告所提出之毀損照片及查修報告書,為皇佳公司於103 年 4 月30日至系爭房屋第1 次進行勘查之結果,嗣皇佳公司於 103 年7 月29日,至系爭房屋及系爭4 樓房屋第2 次勘查結 果,為公共管線漏水導致系爭房屋漏水,皇佳公司並於103 年8 月5 日管委會會議中概述漏水經過與鑑定狀況,並於10 3 年9 月2 日管委會會議決議:公管部分由被告中國江山管 委會負責施作,私管部分由住戶自行修復,被告游惠嫀亦同 意配合修繕。
⒊原告不服皇佳公司於103 年7 月29日之勘查結果,竟於103 年9 月12日經桃園慈文郵局寄出第1368號存證信函,通知並 阻止被告游惠嫀及中國江山管委會做任何施工修繕行為,且 指皇佳公司第二次鑑定涉嫌造假,並稱被告游惠嫀為履行配 合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進行系爭漏水事件乙案修復承諾,係 企圖破壞系爭4 樓房屋現狀。
㈡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方面:
⒈本件鑑定報告程序及推論應有疑義,故結論難稱合理: ①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時,並未通知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 ,且其試水試驗之鑑定過程應有疑義,蓋其於報告一方面載 稱:「第三階段試水,於屋頂管道間混凝土蓋板裂縫上方持 續澆水,模擬下雨時雨水透過混凝土蓋板裂縫滲流入管道間 之狀況,本試水階段持續約半小時,21之1 號3 樓管道間開 始有水滴出現,水滴持續滴落於21之1 號3 樓天花板之管道 間PVC 管上,且噴濺至管道間之磚牆上」,但觀鑑定報告附 件5 編號12照片,鑑定單位應係用消防管路澆水測試,此種 管路噴濺強度與雨水大相逕庭,應不能比擬,是其此部分鑑 定過程不可採。
②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有發生潮濕或滴水之情,然嗣後已無再發 生相關情事,甚且本年度已有昌鴻、蓮花、蘇迪勒等颱風, 然系爭房屋均無再發生潮濕或滴水,足證本件漏水之情形並 非鑑定報告所稱雨水噴濺所造成。
③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時是分三階段測試,第一階段於系 爭4 樓房屋廁所之浴缸、地坪測試;第二階段是於系爭4 樓 房屋所有蓄水區進行測試,此二階段雖未於測試「當下」發 生潮濕或滴水,但極有可能「累積」於管道間,故於第三階 段測試時使系爭房屋天花板開始有噴濺之情形發生。 ④依據原告所述「樓上汙水滲漏」可知,造成系爭房屋漏水者 係被告游惠嫀所有之系爭4 樓房屋浴室使用之污水,並非單 純雨水而造成。
⑤鑑定報告稱雨水經17樓至4 樓共14層樓時均無受橫向阻礙, 致使雨水滴落造成系爭房屋主臥室紅磚牆及天花板潮濕,然 此部分推論依據何在,未見鑑定報告內有所說明,蓋以系爭 建物之11樓為例,管道間內每一層皆有所謂「私管」將各戶 用水排入「公管」內,並非鑑定報告所謂「無橫向阻礙」之 情形。
⒉退步言之,如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至多 為51,599元:
①本件漏水損害之修復之方式及費用,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已 做成鑑定報告,鑑定報告中之整修費用明細表記載修復費用 為51,599元,原告雖主張應另外補貼工資及廢棄物運費云云 ,然依該公會105 年1 月18日桃土技字第00000000號回函, 本件各單價均已含工資及材料,故原告主張應另外補貼並無 理由。
②系爭明細表記載修復費用為51,599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之規定,共有部分由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負責修復,專有部 分應由住戶即原告自行修復,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已指出造
成噴濺為3 樓私管,屬原告所有,與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於 103 年9 月2 日決議相同,且為原告於該會議中同意,故被 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僅負擔系爭明細表中第6 項泥作工程部 分,其餘部分既為系爭房屋私管部分,即應由原告自行負責 。
③綜上,關於本漏水修復乙案於103 年9 月2 日會議決議,修 復後產生之費用等原告應自行負擔,且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 應將雙方應負之責分列,為免日後爭議,被告中國江山管委 會依應負擔之金額,請法院交由土木技師公會施作。 ㈢被告均聲明:
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⒉如被告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原告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游惠嫀為系爭4 樓房屋之 所有權人,而4 樓房屋現為被告游惠嫀之姊游美峯所居住。 ㈡原告於102 年12月間發現有天花板、牆面落漆、發霉、龜裂 等情,故於103 年4 月30日、5 月3 日,由負責中國江山社 區水電修繕之皇佳公司至系爭房屋勘查,並做成查修報告書 (見本院卷一第13頁),皇佳公司再於103 年7 月29日至系 爭房屋及系爭4 樓房屋進行勘查。皇佳公司並開立103 年5 月14日報價單(見本院卷一第14頁)。
㈢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於103 年9 月2 日召開會議,決議就本 案之漏水修復,公管部分由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施作,私管 部分由住戶自行修復(見本院卷一第66頁會議紀錄)。但原 告於103 年9 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被告中國江山管委 會停止施工,原告於同年9 月16日再以緊急聲明提出異議, 表示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為修復漏水之決議為不當,被告中 國江山管委會遂於103 年9 月16日召開臨時會,決議暫緩施 工(見本院卷一第68頁會議紀錄)。
㈣系爭房屋漏水之位置、範圍、原因、修復之方式及費用,經 本院囑託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做成鑑定報告(104 年7 月14 日桃土技字第00000000號)。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請求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將桃園市○○區○○街00○ 0 號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修復,有無理由? ⒈原告主張:因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所管理維護之桃園市○○ 區○○街00○0 號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裂損,雨水滴 落造成噴濺而使系爭房屋天花板及牆面受損,原告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得請求被告中國江山管委 會將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修復等語。被告中國江山管
委會則抗辯:本件鑑定報告程序及推論有疑義,結論難稱合 理,系爭房屋漏水並非鑑定報告所稱雨水噴濺所造成等語。 是本件首應審究系爭房屋發生漏水之原因為何。 ⒉據本院囑託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就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漏水 之位置、範圍、原因為鑑定,結果如下(見本院卷一第141 頁):
①因第一試水階段及第二試水階段於鑑定範圍內均未發生漏水 現象,表示明德街21之1 號4 樓廁所用水並未影響明德街21 之1 號3 樓之主臥室內牆面與天花板。第三試水階段於管道 間內明確產生滴水,表示明德街21之1 號3 樓管道間之漏水 主因來自屋頂管道間混凝土蓋板,因為管道間的紅磚牆與天 花板受雨水滴落至管道間內橫向PVC 管造成噴濺而潮濕,進 而使主臥室內牆面與天花板,即主臥與共用兩間廁所外之牆 面與天花板產生壁癌及油漆嚴重脫落之原因。
②本件受有漏水損害之位置及範圍為「桃園市○○區○○街00 ○0 號3 樓之主臥室內牆面與天花板,即主臥與共用兩間廁 所外之牆面與天花板」。而發生漏水損害之原因為:「明德 街21之1 號3 樓之主臥室內牆面與天花板,即主臥與共用兩 間廁所外之牆面與天花板產生之壁癌及油漆嚴重脫落狀況, 主要因為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產生嚴重裂損,雨水沿 著裂縫滲入管道間,其間雖然經過17樓至4 樓共14層樓,但 均無受到橫向阻礙,致使雨水滴落至21之1 號3 樓管道間內 橫向PVC 管造成噴濺而使21之1 號3 樓主臥室紅磚牆與天花 板潮濕」。
⒊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4 款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 如下:⒋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 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同條例第10條 第2 項並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 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 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 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依上所述,如公寓大廈之共 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具有非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 戶之原因,致有修繕必要時,依上開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規 定,管理委員會就該部分負有修繕責任,區分所有權人即得 請求管理委員會修繕之。
⒋本件經鑑定結果,系爭房屋發生漏水損害之原因主要因為屋 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產生嚴重裂損所致,而屋頂管道間 上方混凝土蓋板既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為被告中國江山
管委會應負責修繕、管理、維護之範圍,則原告依據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 應將桃園市○○區○○街00○0 號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 板修復,係屬有據。
⒌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雖抗辯:鑑定單位於試水試驗之鑑定過 程有疑義,管路噴濺強度與雨水不能比擬,且本年度已有數 個颱風,系爭房屋均無再發生潮濕或滴水,足證漏水非因雨 水噴濺所造成,又係被告游惠嫀所有之系爭4 樓房屋浴室使 用之污水造成系爭房屋漏水,且鑑定報告雖稱雨水經17樓至 4 樓共14層樓時均無受橫向阻礙,然管道間內每一層均有私 管,故鑑定結果不可採云云。惟查,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已 於鑑定報告中詳列其三階段之鑑定過程,被告就鑑定報告有 疑義之部分及其所抗辯之各節僅為臆測,並未能提出具體之 反證以實其說,其所辯並無可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07,80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 理由?
⒈原告主張:本件漏水係因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裂損, ,雨水滴落至被告游惠嫀所有之橫向PVC 私管,造成噴濺而 使原告之系爭房屋受損,故被告2 人均須負責賠償;又桃園 市土木技師公會所估之各單項工程單價偏低,以皇佳公司出 具之報價單調整費用56,208元,加計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所 估之51,599元後,合計為107,807 元,原告得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7,80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 語。被告游惠嫀抗辯:系爭4 樓房屋現非其所居住,又被告 並無破壞原始建築物致系爭房屋受損之情事,桃園市土木技 師公會就漏水原因之鑑定結果已顯示與被告游惠嫀無關等語 ;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則抗辯:如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至多為51,599元,又系爭房屋私管部分為專有部分,應由 住戶即原告自行修復,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僅負擔鑑定報 告明細表中第6 項泥作工程之費用等語。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 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13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所有系爭房屋漏水之原因,係因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 所應管理、維護之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裂損所致,則 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顯因過失而不法侵害原告就系爭房屋之 權利,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⒊原告雖主張:依皇佳公司負責人之證詞,本件造成漏水而使
系爭房屋受損之私管係被告游惠嫀所有,故被告游惠嫀亦應 與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查,依 鑑定報告所載,本件造成噴濺之橫向PVC 管係位於3 樓,為 原告所有,非被告游惠嫀所有之4 樓PVC 管,即被告游惠嫀 在客觀上並無對原告之系爭房屋有何不法侵害,是原告主張 :被告游惠嫀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無所據。 ⒋再查,本件漏水修復之方式及費用,經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結果,修復費用為51,599元等情,此有原鑑定報告之整 修費用明細表(見本院卷一第170 頁),及該公會105 年1 月18日桃土技字第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二第8 、9 頁) 在卷為憑,是原告依前開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中國江 山管委會應給付原告系爭房屋回復原狀所必要之修繕費用51 ,599元之部分,即屬有據。至原告主張:應參酌皇佳公司之 報價單加計費用56,208元,合計其得請求107,807 元云云, 然本件並非委由皇佳公司為鑑定,皇佳公司先前就漏水原因 之判斷亦與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有間,本件係採桃園市土木 技師公會之鑑定結果,故原告主張:應另行加計56,208元云 云並無理由,其此部分數額之請求應予駁回。
⒌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雖抗辯:系爭房屋私管部分為專有部分 ,應由住戶即原告自行修復,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僅負擔 泥作工程之費用云云。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 、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固有明文。惟本件發生漏水之原因為屋頂管道間上方混凝土 蓋板裂損,修繕義務係屬於管理委員會,業如上述,而管道 間內橫向PVC 管與公共管線接頭處係在大樓公共管線所屬之 管道間,而管道間乃同大樓各住戶支管匯流至公共管線之空 間,自為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本件原告所有之橫 向PVC 管本身既無破裂或損壞必須修繕之情形,是被告中國 江山管委會抗辯:私管部分應由原告負擔費用自行修復云云 ,即不可採。再查,鑑定報告所列之上開修復費用含拆除、 泥作、油漆、木作、水電工程等各項,均屬系爭房屋回復原 狀所必須之費用,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自不能僅負擔泥作費 用,是其此部分之抗辯亦無所據。
⒍綜上,原告請求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給付51,599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至原告對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逾此 部分之請求及對被告游惠嫀之請求,係屬無據,應予駁回。五、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 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將桃園市○○區○○街00○0 號屋頂 管道間上方混凝土蓋板修復,另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應給付51,599元,及自104 年8 月 26日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見本院卷一第187 頁)即 104 年9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被 告中國江山管委會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392 條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中國江山管委會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之部分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其中主文第1 項 之供擔保金額見本院卷二第50頁報價單)。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