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調字,105年度,61號
SYEV,105,營調,61,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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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林鯤進
相 對 人 王知慧
相 對 人 蔡瑛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法院認調解 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等人間就返還高雄市大寮區後璧寮 段482,483,483-1,484地號及同上段394建號等所有物等 事件,因主張相對人間就系爭房地既成立借名登記之無名契 約,並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聲請人自得隨時終 止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依民法第765條、第242條規 定及台北地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9號判決所揭示,聲請人自 得代位相對人王知慧請求相對人蔡瑛如返還系爭不動產,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然查本件相對人王知慧之戶籍設籍於臺南 市○○區○○街00號麻豆區戶政事務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 相對人王知慧戶籍謄本在卷可按,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0 6條第1項第5款規定「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之要件,足認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 ,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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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