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5年度,188號
SYEV,105,營簡調,188,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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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沈保宜
      沈新鱟
      沈文清
      沈忠志
      沈忠義
      沈三久
      沈天賜
      沈與得
      沈得縣
      沈得團
      沈汰興
      沈水池
      沈順南
      沈水課
      沈老梗
      沈農村
      沈正欽
      沈佐文
      沈佐凉
      沈獻文
      沈火
      沈吉
      沈福建
      沈福田
      沈添財
      沈授山
      沈聖賢
      沈聖輝
      沈三泰
      沈吉芳
      沈清凉
      沈清加
      沈清澤
      沈松水
      沈滄鉉
      沈村良
      沈石路
      沈等
      沈文亮
      沈福榮
      沈應財
      沈應利
      沈志明
      沈秋木
      沈應長
      沈宏霖
      沈坤毅
      沈應仁
      沈榮崇
      沈耀得
      沈秋芳
      沈朝清
      沈栩蝗
      沈大鮘
      沈村成
      沈村林
      沈清田
      沈清福
      沈正祿
      沈錦星
      沈清水
      沈哲煌
      沈一夫
      沈有忠
      沈有傑
相 對 人 沈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
即駁回其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沈滿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
  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
  371號判例參照);又所稱「派下權」,係指派下對於公業
  所有權利及義務之總稱,亦稱為「房份」(最高法院91年度
  臺抗字第605號裁定參照),是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倘規約
  對此未規定,應以房份定之,而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查
  :原告本件起訴未提出沈葛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價額計
  算表暨證明文件,亦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提出沈葛祭祀公業之總財產清冊及財產價額計算表(若財
  產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查報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以沈葛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為基準,按原告所
  主張之原告所屬房份比例計算原告所屬房份之財產價值),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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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