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5255號
TPDV,89,除,5255,20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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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除字第五二五五號
  聲 請 人 瑋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成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前經聲請鈞院以八十九 年度催字第一七一七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 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 除字第五三二一號宣告該證券無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重複聲請,顯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柯月英~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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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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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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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奕聰      │匯通銀行新店分行 │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肆仟貳佰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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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瑋承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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