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01號
原 告 新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鄭淵基律師
被 告 何俊國即利祥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31日上午10點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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