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裕祥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添宏
相 對 人 周景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惟相對人周景齊、裕祥運輸有限公司之住所地、主事 務所所在地依序在基隆市○○區○○○路000○00號、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此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侵 權行為地則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南向12公里100尺外側車道處 ,坐落新北市汐止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 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 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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