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725號
PCEV,105,板簡,725,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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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725號
原   告 許慧女
被   告 王貞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陸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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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