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725號
原 告 許慧女
被 告 王貞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陸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