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車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724號
PCEV,105,板簡,724,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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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724號
原   告 佳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助
被   告 廖俊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伍佰陸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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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福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