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208號
PCEV,105,板簡,208,2016042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
肆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