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楊筱婕
陳豐文
被 告 劉石鏨
訴訟代理人 姚盈如律師
被 告 劉景貴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請就原告之民事準備書狀表示意見,原告應提出主張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依據及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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