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陳真真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律師
被 告 鴻臨設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訴訟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壹佰參拾
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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