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
原 告 崔克明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被 告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居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7,07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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