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板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林秀慧
相 對 人 賴丁貴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
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肆仟陸
佰貳拾伍元整,應徵聲請費貳仟元,惟聲請人並未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