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 告 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被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五0號 法定代理人 杜嘉琪 住台北市○○○路○段五五0號十二樓 住台北市○○○路○段五五0號十二樓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複 代理人 古瑞君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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