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2684號
PCEV,104,板小,2684,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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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684號
原   告 盧秀琴
訴訟代理人 王國維
被   告 黃郁庭(原名黃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座落新北市○○區○○路00號3樓C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12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雙方約定由原告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被告則按月於每月12日前給付租金予原告,租期自103年5月12日起至104年5月12日止,租金為每月新台幣(下同)7,000元。詎被告於承租後,均未按期繳納租金,至104年3月31日止,被告尚積欠原告8個月零11天租金共計60,660元,扣除被告已繳之押金30,000元,尚欠16,660元。然被告僅於104年3月31日遷讓房屋,但未給付積欠之租金。又被告於承租期間未結清應繳之電費24,185元,故被告應給付原告總計54,185元。惟為考量被告還款意願僅請求30,000元,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為此,爰依上開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台灣電力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函、被告積欠費用明細表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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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