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524號
抗告人 呂水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
審議委員會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曾聲請訴訟救助,然該 聲請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5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 於民國105年3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嗣 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 定亦於105年3月3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 告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建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