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領事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5年度,497號
TPAA,105,裁,497,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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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497號
抗 告 人 柯俊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12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1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在原審起訴之聲明係請求(一)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撤銷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 分處就通緝犯柯陳幸佳關於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4小段第10 、1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9筆土 地相關授權文件准予文書驗證之行政處分。嗣於訴狀送達相 對人後,追加備位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 表處橫濱分處就通緝犯柯陳幸佳關於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4 小段第10、10○0○00○00○00○00○0○00○00○0○00○0○號 等9筆土地相關授權文件之文書驗證行政處分為無效;嗣又 變更為請求確認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橫濱分處就通緝犯 柯陳幸佳關於如原審卷附表所示之文書驗證行政處分為均無 效。惟相對人表示不同意訴之追加,且本件並無行政訴訟法 第111條第3項所列各款應予准許之情形,且追加備位聲明部 分有礙訴訟之終結,為不適當為由,認抗告人追加之訴,難 認為合法,而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於原審第一次開準備程序庭之前提出 追加起訴之請求,並未妨礙訴訟之終結,且追加之訴與本訴 之原因事實相同,原裁定竟認追加備位聲明不合法,顯屬不 當,並求予廢棄云云。經核所謂預備之訴(聲明)係原告預慮 其所提之訴(本訴)有受判決敗訴之虞,而合併提起不能與本 訴併存之訴。本件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本訴部分,因欠缺訴 訟權能,經原審以104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駁回其訴,抗告 人提起上訴,本院亦認其上訴無理由,另行以判決駁回。上 訴人既非本案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在原審提起之本訴因 當事人不適格而欠缺保護要件,其追加備位聲明縱事實原因 相同,請求基礎不變,亦因抗告人非其所追加確認之訴之適 格原告(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人),追加起訴並無實 益,而有妨礙原審訴訟終結之虞。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應



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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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