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復漏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5年度,447號
TPSV,105,台聲,447,201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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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四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宏泰松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
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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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