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223號
TPDV,89,重訴,2223,20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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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三號
  原   告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奕泉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壹佰零柒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零貳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壹萬零柒佰陸拾捌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壹
     萬零柒佰貳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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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