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九號聲 請 人 唐吳棗上列聲請人因與唐吉米間請求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二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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