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陳麗雯律師(即賈關榆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賈關榆與相對人紀民喜間請求給付扶養費
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簡抗字第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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