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190號
TPDV,89,重訴,2190,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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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黃愉程住台北市○○街一號四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
     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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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