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5年度,774號
TPSM,105,台上,774,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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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四號
上 訴 人 陳文容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
二六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
偵字第五一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文容對第一審法院依想像競合犯關係 ,從一重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 要件,逕予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 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上訴意旨僅謂伊犯後態度良好 ,且施用毒品僅戕害自己,侵害法益尚輕,應予撤銷發回從 輕量刑云云,而對於原判決上開係以其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 體理由而予駁回,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 核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要件不符。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應予駁回。至原判決認上訴人想像競合犯施用第二 級毒品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因其重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則對 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輕罪部分,即無從審究,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蘇 素 娥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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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