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069號
TPDV,89,重訴,2069,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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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建盛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0九巷十四號一樓之七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街一五八巷六號一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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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