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林芮弘
被 告 林義平
林義榮
林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平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建物每坪約新臺幣(下同)70,147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實價查詢服務網可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011,060元【計算式:171.7㎡70,147元1/4=3,011,06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