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285號
STEV,105,店補,285,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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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85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元貴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29,96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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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