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281號
STEV,105,店補,281,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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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周思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財、施綉華(原名施綉梅)、林瑞偵莊秋月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8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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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