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周思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財、施綉華(原名施綉梅)、林瑞偵、莊秋月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8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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