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桂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旅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昭旺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新簡字第30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05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3月9日送達上 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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