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潘岳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志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法視為
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