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39號
原 告 黃柄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紀文間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215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