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育崙即陳文烈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原告訴請清償債務,然被告陳育崙即陳文烈(生前住彰化縣 彰化市○○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 於民國104年7月30日登記除戶,其註記為死亡之事實,有個 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原告 於105年4月11日起訴時,被告陳育崙即陳文烈既已死亡,揆 諸首揭法條,其訴顯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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