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5年度,131號
CHEV,105,司彰調,131,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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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OO、董O.
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董OO與相對人董OO就 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 段1213建號建物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應予 撤銷。相對人董OO應將上開土地及建物,由彰化縣彰化地 政事務所以民國100年3月29日彰資字第042740號收件,以買 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董化 民所有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 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且本件前經本 院於105年3月9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 ,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亦堪 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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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