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德工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000元,應徵裁判
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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