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5年度,98號
GSEV,105,岡補,98,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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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98號
原   告 葉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博欽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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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