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5年度,168號
PTEV,105,屏補,168,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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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董建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富銘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
  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
二、經查,原告雖請求應將本院104 年度司執助字第299 號強制
  執行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製作之分配表,就被告受
  分配之新臺幣59,942元予以剔除,並重新分配予其他債權人
  。惟未載明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何,
  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
  之金額,並詳列計算式,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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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